关于印发《县(市)、区消费者协会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消费者协会:
为了促进消费者协会的自身建设,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推动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市消费者协会制订了《县(市)、区消费者协会工作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各协会接通知后按考核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附:《县(市)、区消费者协会工作考核细则》
二OO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其他加分条件
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省委、省政府、中消协、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等领导机关表彰的,加5分;受到市委、市政府、省消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表彰的,加4分。受县(市)、区委、区政府、市工商局、市消协等部门表彰的加3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当年先进单位:
1、因工作失误,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2、当年度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的;
3、没有独立的办事机构和办公场所的。
4、全年度工作任务不达标的。
四、市消协将每年年终组织一次考核,并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规范化消协每年验收一次,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先进和创建规范化消协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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