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电子邮件
 

 

沈阳市消协点评房屋买卖中开发商的四大霸王行径



   
  ■本报记者 王文郁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在公布点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同时,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存在的四大霸王行径进行了点评。
  

  ■霸王行径一:期房合同不签时间、不开发票
  

  ●典型遭遇:开发商在期房交易合同中不签时间,或收到房款时不给发票。也有的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另行签订合同,收回预购房款的收据,另开发票。
  

  ●点评意见:期房买卖是按规划设计购买的,签订合同后,存在着设计变更、质量标准是否符合约定标准等问题。一旦发生争议,证明是期房买卖还是现房买卖就成为举证的核心。不填写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直接造成了消费者的举证难。不开发票使消费者得不到签订时间的补充证据,因而更加难于维权。
  

  ■霸王行径二:擅自改变户型,提供非约定住房
  

  ●典型遭遇:侯先生与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2套6楼的房屋,进住时却发现开发商将二处房屋擅自改变户型,将6层与7层连为越层。
  

  ●点评意见:开发商自行改变户型,不按约定提供房屋,使消费者错过了其他选择权,已构成违约欺诈。当发生这种情况时,消费者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霸王行径三:掩盖真相诱导消费者上当
  

  ●典型遭遇:开发商不告知李女士要购买房屋的真实情况,使其被骗后误购了斜角房。
  

  ●点评意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有告知的义务。开发商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种欺骗行为。
  

  ■霸王行径四:房屋交付使用前搭车乱收费
  

  ●典型遭遇:于先生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强行令其交纳第一年的采暖费,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点评意见:开发商的做法没有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单方要求消费者支付没有消费的费用,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是无效的。

 

 


你是第 个访问本网站的人
版权所有: 商丘市消费者协会 xxts@371.net 客服电话: (0370) 2614315
Copyright (C)2003 - 2004 ShangQiu Consumer's Assob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