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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家具行业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皮鞋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一律执行皮鞋"三包"暂

行规定。河南省消费者协会鼓励生产、销售者向消费者承诺高于本办法的"三包"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皮鞋包括:各类男女天然革皮鞋、天然革与合成革混双鞋、合成

革鞋;真皮及合成革面旅游鞋。

第四条 皮鞋"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

第五条 皮鞋三包有效期为三个月,"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

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超过三包期限,经营者可收费

维修。

第六条 皮鞋自销售之日起七日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退货。退货时,销售者

应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鞋款。

第七条 皮鞋自销售之日起十五天内出现质量问题,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或换货。

第八条 皮鞋的质量问题主要是指:

(一) 无厂名、厂址、合格标志(挂牌);

(二)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二) 大小不配对,颜色不一致;

(三) 鞋内钉头漏出及泛硝、开胶、脱皮、掉色、开线及其它因质量原因造成损坏

问题之一。

(四) 因皮鞋自身质量造成断、断帮、断面。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连续维修两次,仍出现质量问题,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

记录或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向生产者、供货

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

不愿调换其它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

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经使用过的可以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和待修占用的时间。

皮鞋按以下情况进行折旧:

价格 (元) 折旧率 (日)

(一) 30-100 0.5%

(二) 101-300 0.4%

(三) 301-500 0.3%

(四) 500元以上(不含500元) 0.2%

第十一条 凡在"三包"有效期内,皮鞋出现第八条第五款所列质量问题,销售者

应免费给予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按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

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 消费者在购买时,销售者已经注明为处理品;

(二) 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三) 无三包凭证或购货发票;

(四) 消费者自行修理或折动的;

(五) 超过三包期限的。

第二四条 消费者因皮鞋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要以向

各级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消费者也要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管理部门申诉,

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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