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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依据及汽车品牌

从今年七月份开始,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汽车随车文件点评活动,共收集了二十四个生产厂家四十七种品牌汽车(见附件)随车文件,基本包括了目前轿车市场的主流品牌。本次点评活动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技术监督局1998年发布实施的《工业产品说明书总则》和《消费品使用说明书总则》为依据。

在点评过程中,邀请了消费者代表举行座谈征集点评意见,并通过媒体和设立专线电话向社会征集意见。在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下,初步归纳整理出汽车随车文件中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十一个方面问题,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消费者代表就上述十一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论证。经充分讨论,确定在收集到的汽车随车文件中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共十项,予以公布。中国消费者协会不日将向相关企业发出《劝喻改正函》,希望汽车生产企业认真考虑消费者意见,切实采取改进措施,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更完善的服务。

也有部分企业在随车文件中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关注,如帕萨特、波罗、赛欧等提供了VCD版随车文件,便于消费者使用;虽然国家“三包”规定尚未出台,柳州五菱、长安奥拓、长安铃木随车文件提出了汽车“修理、更换、退货”内容;丰田提出了拖车费用列入保修费用等条款,方便了消费者。

附件:
汽车随车文件点评活动收集到的随车文件名单
(24生产厂家,47汽车品牌)
一、 一汽大众:
1、宝来 2、奥迪 3、捷达 4、佳宝
二、 一汽集团:
5、 马自达 6、红旗
三、 天津一汽
7、 威 驰
四、 一汽丰田
8、 LAND CRUISER(陆地巡洋舰)
五、 本田
9、CR-V 10、Legend 11、Civic 12、Stream
六、 上海大众
13、桑塔纳“旅行轿车” 14、桑塔纳2000 15、帕萨特 16、波罗
七、 上海通用
17、别克“君威” 18、别 克 19、赛 欧
八、 日本丰田
20、凌志 LS430 21、凌志IS200 22、CAMRY(佳美)
九、 四川丰田
23、PRADO(霸道)
十、 沈阳华晨金杯
24、中 华 24、金杯海狮
十一、 风神汽车有限公司
25、蓝 鸟
十二、 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26、福特 27、蒙迪欧
十三、 南京菲亚特
28、派力奥
十四、 河北中兴汽车
29、中兴汽车
十五、 西安秦川
30、秦川.福莱尔
十六、北京福田
31、风景海狮BJ6486
十七、长安铃木
32、羚羊 33、奥拓
十八、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4、五十铃-TF系列
十九、北京现代
35、索纳塔
二十、柳州五菱
36、五菱汽车
二十一、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37、雪铁龙 38、萨拉.毕加索 39、爱丽舍
二十二、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
40、夏利TJ7136 41、夏利1.3升系列电喷轿车 42、夏利1升系列电喷轿车
二十三、江苏悦达起亚
43、悦达起亚
二十四、浙江吉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44、美日牌MR6370X1 45、美日牌MR6370A1 46、美日牌MR7130X1 47、美日牌MR7130A1

一、厂家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伙、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在商品出现以上情形时有要求更换和退货的权利。因此经营者的义务绝不仅仅只是修理,还应当更换、退货,甚至赔偿损失。又据《消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厂家声明其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是无效的。

二、不得以说明书的说明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明确规定:使用说明书是所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因此,说明书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厂家应当对其承担信息瑕疵担保责任,消费者有权信赖厂商提供的说明。
《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又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当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广告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如果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中存在错误,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消费者完全可以以说明书中的内容为法律依据向厂商提出要求。

三、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产品说明书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产品说明书总则》的规范。企业自行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据此规定,当对厂家指定的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该条款的解释权归厂家就会做出有利于厂家的解释,极可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最终解释权归厂家”显然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

四、厂商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易损件作为汽车产品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而作为产品的构成部分就必须承担质量责任,不能因为是易损件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此,如果易损件本身存在材料质量或工艺缺陷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更换或修理,不能以易损件为由拒绝质量担保。
汽车作为高速移动产品,其特殊性要求其产品质量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性,任何一个零部件都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产品质量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达到并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为此,对于企业降低产品质量保证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五、进行质量担保而发生的间接损失,生产者不承担责任

  《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生产者进行质量担保是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汽车产品这一消费活动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产品责任与担保责任不一样。《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确因汽车的质量问题而给消费者造成了间接损失,厂商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只能在厂家指定点维修或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汽车作为物质产品有特殊性,汽车产品一旦变为消费品其流动性是难以预料的。如果汽车在高速公路等远离厂家指定维修点的地方出现了质量问题,以上规定对消费者非常不合理。因此,如果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管在指定点还是在指定点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厂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使原问题扩大,厂家都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汽车修理业作为服务行业,对维修的指定不但使汽车生产企业存在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能,而且会给消费者造成许多不便,增加不合理的负担。因此应当取消指定维修,改为“可以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任一汽车修理企业维修”。

七、使用说明书与汽车配备不符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中(3.5、3.6)规定,生产厂应向用户提供和产品相对应的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按系列、成套编制时,其内容和参数不同的部分必须明显区分。
  《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因此,出卖人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与汽车型号必须相对应;使用说明书按系列、成套编制时,其内容和参数不同的部分必须明显区分,否则就违反了以上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八、消费者擅自进行了任何汽车改装,厂家将不承担质量担保

  消费者对汽车改装应遵守国家规定。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因为消费者改装汽车而造成了损坏,厂家可以不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但如果汽车的损坏与改装无关,厂家依然应该承担质量保修。如果自行改装与汽车的损坏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生产者无权将自身法定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九、零部件保修期不顺延

  零部件作为产品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零部件的更换缘于原配件的损坏,对于更换的零配件应该与原配件的规定相一致,不应因为是零部件而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
  《消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发生质量问题,经营者拒绝零部件保修期的顺延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不合理。零部件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其保修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更换的零部件理应顺延。

十、指定销售零部件

  《消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厂商指定销售零部件的做法违反了以上法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指定销售往往成为生产厂家利用垄断经营增加利润的手段,零部件作为一般商品,只要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就可以自由上市销售,如果消费者在非指定地点购买的零部件符合上述要求,并且能够证明汽车损坏并非由该部件制造质量原因造成的,生产企业就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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