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须知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要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投诉必须实事求是,要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理由。投诉请求应合理合法,有充分的证据(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产品质量状况难以凭感官确定的,消费者应提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书。
●要及时投诉,以免难以定性或超过法定的时效而使投诉方的利益受到损失。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并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5、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商品损坏或人身伤害的;
6、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7、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
8、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消费者可通过来人、来电、来函及网络投诉等方式进行投诉,并要有投诉书。投诉书要求字迹清楚明了,并载明下列内容:
1、投诉方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
2、被投诉方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
3、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依据。文字要言简意赅,事实和要求清楚明了;
4、投诉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