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商丘市消费者协会
第二条 商丘市消费者协会是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
它由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新闻机构、大专院校、各县、市、区消费者协会、部分企业推荐的理事组成,是政府支持、依法成立,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商丘市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丘市消费者协会积极保护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利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格习俗惯例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五条 商丘市消费者协会接受河南省消费者协会的指导。在工作中与工商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监督、进出口商品检验、物价、卫生、新闻媒体以及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以得到他们的协助和支持。并积极开展与省内外其它地市消费者协会或组织的工作联系。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 商丘市消费者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下列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或组织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监督、检查、检验;
(3)参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工作,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给予揭露、批评。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商丘市消费者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新闻机构、县、(市)区消费者协会、部分企业协商推举产生。
第八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根据工作需要,商丘市消费者协会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开展各项工作。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管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及办事机构,并向会长负责。
第九条 会长、副会长的调整、增补,可由理事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更换建议,常务理事会审议获得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后报理事会,获得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常务理事及理事的调整,增补由理事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更换建议,报常务理事审议,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在常务理事会上通过。
第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商丘市消费者协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其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市消协可内设必要的业务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 县、(市)区消费者协会的工作受市消费者协会的指导。
第十四条 县、(市)区消协可以在乡、镇(村委会)、街道、城市居委会、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基层消费者组织网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商丘市消费者协会的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或由政府财政列入预算予以拨款;
(2)社会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丘市消费者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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